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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5條修正施行1周年|別再借年利率高於16%的貸款了!

民法205條規定了「約定年利率上限」,白話說就是「貸款的年利率上限」,規定借款合理的利率;為了讓借款人能有更合理的貸款利率,立法將上限20%下修為16%,並且在110年7月20日施行。新條文施行滿一周年讓您了解為什麼要修法?您的貸款利率是否合法?以及選擇合法優質貸款的重點。

 

一、民法205條(貸款利率)的「修法背景知識」

本文前半段是關於「民法205條的修法背景知識」,雖然稍嫌有一些些枯燥乏味,但是可以幫助大家理解修法背後的脈絡;前半段交代新舊法的「立法理由」,來讓大家了解民法205條在民國18年立法的理由以及去年(110年)修法的原因,也會簡單比較新舊法的差異,藉此帶出修法前後借款人相關權益的改變。
因為銀行的主管機關是金管會銀行局,所以任何利率都會謹守法規,但是很多民間借貸卻會鑽法律漏洞來剝削債務人,如果想要知道「什麼樣的民間貸款利率才合法?」、「選擇優質貸款管道的重點」、以及民法205條修正後「如何避免借到高於16%的貸款」等問題,可以直接跳到《二、民法205條修正後,怎麼找到好貸款?》的部分閱讀。

➤民法205條(貸款利率)修正條文對照

民法205條新舊條文對照表

原條文(舊法) 修正條文(新條文)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205條(貸款利率)新舊法的差異

「20%」vs.「16%」

從利率的數字來看,民法205條「約定年利率上限」由舊法的年利率20%下修為新條文的年利率16%。自從110年7月20日修正的新條文施行以後,借款與放款雙方約定的年利率最高就只能是「年利率16%」,也就是「利息」除以借款的「本金」,得出來的百分比不能夠超過百分之十六,超過 16% 的部分「全部無效」!

「無請求權」vs.「無效」

原本的規定是債權人對於超過約定利率上限的部分「無請求權」,新條文變成「無效」,這部分有非常大的差別!雖然舊法的立法理由認為「年利率超過20%部分無效、債權人僅20%以內的利率有請求權」,但是民國18年立法時,在文字上卻使用了「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的用詞。
再加上後來實務上的判例,造成這幾十年間,許多民眾不小心找了不良的民間借貸管道,就很可能會永遠沒有還完錢的一天。那麼「無請求權」和「無效」白話來說會有什麼差別呢?

⊚民法205條修正以前的舊法時期,法律文字規定債權人超過年利率上限(20%)的部分無請求權,但實際司法運作上卻認為如果債務人主動付給債權人的部分是「多給了不能要回來的『自然債務』」。白話來說:在民法205條修正以前「20%以上的利息法律規定不必給,債主也沒資格跟借款人要,但如果自己多付了超過20%的利息,是無法要求債主還給你的!」這樣的判例使得修法前的債務人很可能陷入「永遠都在還利息,本金卻還不完」的輪迴裡。

⊚民法205條修正以後的現在,超過年利率上限(16%)的部分就是無效!即使債務人多付了超過16%的利率給債權人,事後也都可以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來向債權人要回溢繳的利息。白話來說:在民法205條修正以後「如果借款人繳了超過年利率16%的利息,可以用民法『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相關規定來向債主要回多繳交的利息!」

 

➤民法205條(貸款利率)原本的「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的概念有點類似「用圓規畫圓時的圓心」──可以讓我們理解法條核心的價值與信念,以及立法者想藉由這條法律來規範或處理的社會問題,也可以反映立法當時的時空背景。
在民國18年時,民法205條舊條文背後的「立法理由」以白話來說,是為了「防止資產階級剝削債務人」並且「保護經濟相對弱勢的債務人」所以特別立下這條法律規定,且認為「約定年利率超過20%部分的利息無效,債權人只在年利率20%以內的部分有請求權」。

 

➤民法205條(貸款利率)修正的「修正理由」

民法205條的原條文是在民國18年制定,到去年修法時已經過了90多年,這當中社會經歷了很多的變化,所以修法時立法委員們也有許多的討論。修法理由的文字本身比較文言,有興趣看原文的網友們可以點這裡看看新條文的修正理由;厝好貸用白話為大家整理出以下幾點:

1. 存款利率已經大幅調降

早年民眾將錢存進銀行,可以獲得的存款利息非常高,是現在的十幾倍之多,也當然那個時候的貸款利息也高。不過相較於民國18年的時空背景,現在的存款利率一年比一年更低,自然借款的利率也應該要適時下修,才不會造成存款低利、借款高利的懸殊景象。

2. 回歸當初立法時的原意

民國18年時,民法203條的立法理由認為「約定年利率超過20%部分的利息無效」,但是在立法時文字卻用了「無請求權」;導致後續在法律實務上的解釋非常不利於經濟弱勢的債務人,此次修法就可以更貼近立法時的原意。

3. 強化約定利率管制效果

在文字上把「無請求權」改成「無效」,讓超過約定利率法律上限的部分直接從一開始就無效(自始無效),就不會造成前面說的「債務人多付給債主就不能要回來」(自然債務)的狀況。反而在修法、新條文施行以後,超過16%的利率部分,債務人可以理所當然地向債權人主張「無效」而不必繳付,有效強化了約定利率上限的管制效果。

 

➤修法有「溯及既往」嗎?

一般法律修正是採「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此次民法205條的修正也不例外,是沒有「溯及既往」。但是如果有一份借貸契約橫跨施行日(民國110年7愈20日)前後,那麼就必須以「利息發生時」在施行日之前或之後,來判斷利息的效力。

⊚民法205條修正前約定,已發生的利息:在民法205條修正之前就約定的借貸契約,如果是在110年7月20日以前就已經發生且收取的利息,在20%以內的合法利息,一樣適用雙方約定的利率。

⊚民法205條修正前約定,未發生的利息:在民法205條修正之前就約定的借貸契約,在110年7月20日新條文施行後才發生的利息,超過16%的利息一律會隨著法條規定調降為16%,沒有超過16%的利息就依雙方契約的約定。

⊚民法205條修正後的借貸契約:在修法前就已經完成的借貸契約,不會受到修法的影響;而修法後的借貸契約,因為超過16%的利息無效,所以即便書面約定18%、20%,都只有16%以內的部分為有效的利息。

 

➤利率上限的「例外規定」

「有原則就有例外!」──民法是屬於一般性規定的「普通法」,如果其他的法律有特別的規定就稱之為「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如果有特別法規定的狀況時就必須要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和「利率上限」有關的特別法規定,舉例以下種最常見的例外情況:

1. 信用卡循環利息上限15%

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也就是現金卡與信用卡的循環利率上限為年利率15%。
這項規定是在民國104年9月1日的時後施行,會訂定這項法規的原因也和民法205條的修正理由一樣,是為了讓債務人可以有相對公平的貸款利率,否則在存款利率大不如前的狀態下,債務人如果還要面對逼近20%的循環利率,會非常難以負擔。

延伸閱讀:名下有房屋,即使有卡債卡循也可以找上市融資公司安心借款

2. 當舖業年利率上限為30%

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了有關當舖業的年利率上限:「(當舖業)…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這個規定就是相較於民法205條(普通法)以外的特別法,必須優先適用。
也就是說,如果民眾有資金需求要借款時,找「當舖業」借款時利率將適用《當舖業法》「最高年利率 30% 」的規定,而不適用《民法》205條約定利率上限 16% 的規定。如果換算為月利率,向當鋪借款每月最高的月利率不能超過2.5%(月息二分半)。
也因為當鋪業年利率上限(30%)超過法定約定利率上限(16%)非常多,所以非常不建議向當鋪業借款,因為容易借到超過16%的貸款。文章後半段有關《民間貸款的陷阱》,會有更進一步的詳細說明。

 

許多借款人可能在看到這篇文章以前,不清楚法條的規定或是自己的權益,因此借到了超過16%的貸款,也一定很想知道「我借到了超過16%的利率,可以告對方重利罪嗎?」因此本段落為大家整理了有關重利罪的規定。
如果您暫時沒有任何貸款,可以再往下閱讀《民間借貸有哪些陷阱》、《選擇優質貸款管道的重點》等段落,了解借貸時應避免的陷阱。

 

➤超過民法205條(貸款利率)上限就是「重利罪」嗎?

不一定,司法實務在很早期的確曾經用「是否超過民法205條上限」當作成立重利罪的標準,但是現今法院判斷是否成立重利罪有以下兩大條件,兩個條件必須要都滿足了才會成立「重利罪」:

1. 債務人是否「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

法院會審查債務人(借款人)在借款的時候是否「有時間好好考慮」這樣的高額利息是他能夠接受的,或是借款人是在無相關借貸經驗、無法向他人求助的狀況下輕率地做了借高利貸的決定。也就是說,並不是借了高利貸,對方就必然成立重利罪。

2. 債權人「獲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

法院會審查債權人(放貸人)是否在前面這樣的狀況下,獲得與本金「顯然不相當」的高額利息。而且並不是超過民法205條的利率上限就稱之為重利罪;法院會參考「當地經濟與交易情況綜合考量」,來判斷是否為「顯不相當的重利」。
民間常見的借款利息大約落在月息2%到3%,換算為年利率為24%到36%,即使這樣的利率已經超過了民法205條利率上限16%的規定,只要沒有以上兩個條件都具足,也不會成立重利罪。

有關「重利罪」與「加重重利罪」在法條上的原文,可以參考:
《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條文: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44 條之1》「加重重利罪」條文: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1項之重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民法205條(貸款利率)修正後,怎麼找到好貸款?

民法205條修正條文施行滿一周年,還是有許多民眾不知道新法條的規定,也不知道自己如果借到了年利率超過16%的貸款應該怎麼辦?
如果您目前正好有銀行以外的民間貸款,建議您可以參考《民間借貸有哪些陷阱》段落,來自我檢視目前的債務是否已經踩進了這些陷阱?也提供給您解套的方法。而如果您正要尋找貸款或是未來可能有貸款需求,則可以參考《選擇優質貸款管道的重點》段落。

 

➤民間借貸有哪些陷阱

用「低月息」吸引申貸人

民間借貸大部分都是用「月息」(月利率)來標示借貸利率,而月利率必須要乘上 12 倍才會等於年利率,有很多民間借貸管道會寫「利率只要3%」、「利率0.8%起」,其實所說的都是月利率,必須要換算之後才知道是否有超過民法205條約定利率上限的規定。
而民間借貸常見的利率範圍大約為0.8%~3%之間,許多招牌、紅布條或借貸管道常常看到相當吸引人的「月息兩分」、「月息三分」或「利息0.8%起」等廣告,所寫的都是月利率,千萬不要因為一時情急而忘了換算。
銀行與融資公司(厝好貸二胎房貸)的借貸利息都是以年利率來做計算,利息是否合法不必再經過換算,一看就知道。

先繳息後還本,難以清償

民間借貸最常見的還款方式是「到期還本」或「先繳利息,後還本金」,意思是「隨時要還多少錢都可以,但每個月至少都要付利息」(可能民間管道當中也會有人說這叫「隨借隨還」,但其實這和銀行循環型貸款的隨借隨還並不一樣)。
舉例來說:假若向民間貸款管道借十萬元,約定月息三分(3%),那麼每個月就要繳付三千元的利息,一直到本金還完以前每個月都要繳交三千元的利息利息。
許多借款人就這樣不斷的繳利息,甚至繳出去的利息金額都已經超過了民法205條的約定利率上限,也可能累積起來的利息金額已經超過本金。
民法205條修正以前,債務人遇到這樣的狀況,多繳的利息無法要回來,只能摸摸鼻子自認不懂法律。民法205條修正以後,多繳的利息就可以依民法規定要回來,或是可以當作是已經償還的本金。

借款人不清楚法律的規定

前面有提過,在民法205條修正以前的舊法時期,多繳的利息在法律實務上會被認為是「交了就不能要回來的「自然債務」」。很多時候借款人對於民法的規定根本不熟悉,更不太可能會去翻民法的法條,也不知道利率上限的規定是多少。常常是債主說要交多少利息就繳交出去,使得過去的債務人常常「多繳了也不知道」,即使自己支付了超過20%的年利率才知道法條規定,「知道法條規定後也要不回多繳的利息」。
而修法過了一周年的現在,很可能有許多借款人不知道自己可能還在繳「無效的利息」,甚至可能因為民間的債權人(債主)有「特殊背景」,擔心遇到非法討債而不敢依循法律管道來「要回多付的利息」;不如一開始就找到合法且安全的借貸管道(如銀行或上市融資公司)。

巧立名目的各式費用

民間的貸款管道(例如:代書、當鋪、私人金主)雖然都很常標榜「好借款、核貸快速」,但是好借卻不一定好還。民間貸款有許多管道與選擇,可能會遇到資金來源不明的情況;更常見的是「收費的方式與價目毫無根據」,例如以「手續費、開辦費、徵信費、帳戶管理費」等名目來剝削借款人。

貸款代辦公司的陷阱

民間借貸管道當中還有一個特別的管道是「貸款代辦公司」,代辦公司可能會以「貸款專家」、「資產管理公司」或「顧問公司」等名號來招攬生意。代辦公司有幾個容易辨識的特徵:
1. 聲稱有銀行的特殊管道;
2. 還未正式申請貸款就先繳錢或簽約;
3. 出現委託契約/委託書/代理書等文件;
4. 事前難以詢問實際的收費價目表;
5.手續費或服務費大於等於貸款金額的10%。
出現以上這些特點,就很可能是代辦公司;代辦公司常收取非常高的手續費或是服務費,如此一來借款人實拿的金額會比申貸時的金額還要來得更薄,對於已經有資金需求的借款人來說等於又被剝了一層皮。

 

➤選擇優質貸款管道的重點

貸款管道百百種,大致可以分為三類:金融機構、融資公司與民間借貸。建議借款時先找金融機構(如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等),若遭金融機構婉拒了就建議找上市融資公司,較有保障;而民間貸款管道的陷阱非常多,建議申貸人務必要謹慎評估與判斷。以下是選擇優質貸款管道的重點

培養良好信用,先找銀行

選擇優質的貸款管道,第一優先當然是找大家最熟悉的銀行,不僅利息較低,也不太會遇到銀行非法暴力討債的狀況,較能夠放心申貸。
只不過這些銀行你雖然都聽過、看過,甚至也都知道每間銀行的董事是誰;但是銀行端卻不一定認識你,那麼銀行不認識你的狀況下怎麼敢把錢借給你呢?
要讓銀行認識最好的方法,就是申辦「信用卡」,在謹慎理財的原則下合理使用信用卡,並按時繳納足額的卡費,藉此培養信用讓銀行知道「你是個有信用的人」,就有機會可以獲得銀行低利率的貸款了。

銀行婉拒建議找融資公司

雖然大家都知道找銀行貸款可以獲得較低的利率,但是銀行婉拒的原因非常多,稍微有一些信用瑕疵、財力不足就很難申貸成功;那麼如果被銀行婉拒了該找誰申貸呢?建議有汽機車者可以申辦相關的汽機車融資貸款;而有房屋者可以申請融資二胎房貸。
厝好貸是各大上市櫃融資公司的專業經銷商,專營各大上市櫃融資公司二胎房貸,您可以點選以下連結了解更多融資二胎房貸(各大上市櫃融資公司二胎)的細節,就算是正在貸款中的房屋,只要房屋還有殘值也都可以向我們提出申貸。各大上市櫃融資公司二胎房貸最高可以貸到房屋鑑價的120%,額度最高可貸到500萬元,並且是由上市融資公司撥款,安心有保障。

延伸閱讀:房屋增貸被銀行婉拒?推薦「二胎房貸」活化房產變資金

民間管道應注意貸款利率

民間的貸款管道應該要謹慎注意貸款利率,只要月息高於1.4%的借款,換算為年利率就超過了民法205條的上限(年利率16%)。除非借非常短期的貸款(例如借兩三個月就會還款),否則不太建議找以月計息且每個月都收取利息的民間貸款管道;另外,文章前半段有提過「當鋪業法年利率上限為30%」,因此找當鋪業借款時也必須要謹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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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民間借貸對象的背景

民間借貸管道眾多,有個人也有公司,但也相對的代表借貸品質參差不齊;在申貸人急需用錢的狀況下,很多時候沒有辦法好好研究放貸者的背景,如果不幸找到放款很大方,但是要還錢時卻故意讓你找不到人,甚至是利用各資來恐嚇、暴力討債,那麼可就得不償失了。
而撰寫本篇文章的「厝好貸」是「各大上市櫃融資公司指定合作經銷商」,專營「融資二胎房貸」,款項是由上市上櫃的各大上市櫃融資公司撥款給申貸人;若您有房屋貸款的需求,歡迎與我們聯繫。

評估自身還款能力、方式

建議不是自營商的一般民眾,如果短期內不會有大筆金額進帳,選擇民間貸款建議要找「本利均攤」的還款方式;每個月繳交利息的還款方式,在半年內的確利息支出比較少,但是借款期間大約超過六到八個月以後,利息支出就會非常高。建議要謹慎評估自身的還款能力來選擇真正適合自己的還款方式。

 

➤借到了年利率超過16%的貸款應該怎麼辦?

問:看完本篇文章才發現自己借到年利率超過超過民法205條上限的貸款該怎麼辦?(年利率16%,月利率1.4%以上)
答:建議若手邊有足夠的資金可以還款就應該盡早將這類貸款的本金、利息還清。如果您或是親友的名下有房屋,建議可以聯繫各大上市櫃融資公司經銷商──厝好貸申辦二胎房貸,利用這筆新申貸的資金來為自己債務整合,把年利率不合法的利率都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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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法律層面,建議您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參考文章前半段的說明,如果當初借貸時符合「重利罪」相關要件,您可以委託律師進行相關刑事訴訟;若是繳交了超過16%的利息,在民事上則可以委託律師為您向債權人提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或其他相關民事訴訟。(本篇文章係由融資租賃業之角度,針對條文修正一周年,依據法條、法理、判例以及既有的判決寫成;但是在每個借貸契約當中不一定都能同一而論地適用,建議有法律上的問題或想爭取權利、保全自身財產權的網友們找專業律師諮詢或協助。)

看完本篇文章,可以了解到「民法205條修正」前後的差別,新條文不僅下修了借款的利率上限,新的條文更可以讓債務人擺脫一直繳利息還不到本金的情況。

如果您的房屋正在貸款,且有資金需求,就建議您可以考慮找厝好貸辦理「上市融資公司」撥款的「各大上市櫃融資公司二胎房貸」;如果您有二胎房貸的辦理需求,歡迎您聯繫國內最有規模的各大上市櫃融資公司經銷商──厝好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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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二胎貸款試算

蔡志傑

國峯厝好貸(上市櫃融資公司授權經銷商)

副總經理

銀行從業經歷超過20年

曾任職於: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現為永豐商業銀行)企業金融

國泰世華銀行 消費金融

板信商業銀行 消費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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